<每日翻譯一部份合約>
今期總結:
根據(2) 工程師以下的人,當認為有完成工程的必要性時,可給予判頭指示。 (例如坐判頭車去進行工程或物料的監察。。。)
由於對工程管理唔太熟,打算簡譯哂成份合約先。
Engineer =工程師 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工程師代表
2。 (1) 工程師代表負責係該單工程中,去睇同埋管理工藝質素以及測試和試驗被用的物料。他們無權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職責或義務。
(2) 工程師和其代表可以安排任何人去幫忙(1)所提及的事項。 他需要告知判頭 該幫助人的名和作用, 他冇權去給予判頭指示除非該指示有令他們做到他們工作的必要性和確保物料和工藝有根據合約要求。他們給的指引等同工程師代表的指引。
(3)工程師可以給予他既得的權力工程師代表,去方便工程進行得更有效率。除非這些權力不能下放,參考clause 12(3),vested 46, 48, 51, 68, 71,除非這些clause是批准的。工程師需要提供給判頭書面知會被下放的權力。
任何工程師代表的指引或同意書關於這些下放權力的事項需要放在合約上。
(a)工程師代表不能成功否決任何工程或物料的話,不能對工程師的權力造成偏見去否決物料或拆掉那些物料的建築。
(b) 判頭可以有理由地對工程師代表呈交工程師的問題表達不滿,令工程師改變或保留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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